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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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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些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 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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