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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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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执行人无法转移、隐匿或低价处分财产,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包括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只有当判决确定并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通常不需要提供特别的条件。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押金或房产等财产作为保全标的,交给法院,待执行完毕后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然而,如果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八章、调解以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并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同时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一)执行机关罚款、没收财产刑罚可追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全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期时,可与公安机关执行。(二)执行程序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查封财产是查封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所有财产的,应保留罪犯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所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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