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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这类犯罪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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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类犯罪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定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此类犯罪。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又卖淫嫖娼。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不是实际性病的传播要件。事实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和嫖娼行为足以导致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3、犯罪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的性病有明知仍在卖淫嫖娼的情况。构成本罪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为了防止性病传播,在卖淫嫖娼时采取措施避免传播,仍然应该认定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一、患有性病卖淫会导致性病的传播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严重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社会危害严重。为了制止和打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力地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减少和防止性病的传播,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会造成性病被传播的后果。二、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的罪名之一,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性病是传染性较强的疾病,通过特殊的渠道传播,并能导致迅速交叉传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具有一般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害于他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卖淫嫖娼所带来的性关系紊乱又是本罪导致的最大社会危害所在。对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宜用刑法来处罚,但本罪作为特殊的卖淫嫖娼活动,更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所谓“性病”,是指通过性接触或者可以通过性接触而传播、传染的疾病。“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危害大且传染快的性病,如梅毒、淋病等。“梅毒”,俗称“杨梅疮”,是指由透明螺旋体(即苍白螺旋体)所引起的一种性传染病。“淋病”,是指因淋病球菌感染所引起的性病,主要发生在尿道和生殖系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列举了梅毒和淋病两种严重性病,从司法实践看,除此以外还有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腹股沟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以及艾滋病等。如果行为人所患的不是严重性病而是其他传染病如乙型肝炎、肺结核、猩红热等,则不构成本罪。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报酬为条件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出卖肉体的一方为卖淫者,其对方为嫖娼者。行为人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强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具体情节定为其他犯罪。本罪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不论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可能会传染他人而仍去卖淫、嫖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明知”:⑴、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⑵、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⑶、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本罪中,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或者持希望态度,或者持放任态度。无论行为人持何种态度,对本罪的构成并无影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所患的病是严重性病而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则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必须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行为人传播性病的目的和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为了获取钱财,有的为了把疾病传染给他人,有的为了泄愤报复等等。目的和动机如何,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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