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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
对于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我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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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解释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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