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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
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方式: 一、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对上诉案件,一般应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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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审理期限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速裁程序案件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一审时限一般情况下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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