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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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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一.对劳动者的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对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应该在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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