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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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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书下来了被公司取走了,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涉协商。工伤鉴定书一经社保部门出具并送达,就认定为有效,除公司要赔偿的四个部分外,其他的直接由工伤社保部门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1.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受伤后多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一般来说,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4.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根据工伤受伤时的诊断结合康复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由于没说明伤者的具体伤情,无法对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在向工伤局保险科提起工伤认定时,会收到一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即说明劳动局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时间只要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职工个人申请认定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工伤认定下来之后——请注意,这里工伤认定是前提!申请人可以根据伤情要求作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 根据您的陈述,您父亲的单位已经在工伤认定表中签字盖章,即表明单位也同意进行工伤认定(且提供证人证言和其他材料),而且,如您所说,您父亲都已经鉴定为伤残八级。这应该是非常明确地表明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工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我难以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庭怎么还会认定“证据不足,不能确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部门(一般为保险科)即使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内签字,也会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出具一份专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您父亲因工受伤的性质。这所有的程序,在劳动局都有登记备案!所以,我认为您没有把情况准确地向我陈述,或者您的表达出了问题,您陈述的案情本身是前后矛盾的。 最后,我还是难以理解:1、劳动局怎么可能不接受受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这是它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它完全可以不予认定工伤,但不能不接受申请材料并予以登记;2、既然连工伤八级都已经鉴定出来了,怎么可能没有工伤认定?请问您作伤残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3、我不知道您请的律师是否已经了解了案件事实以及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非常普通的一个工伤案子怎么会到现在这个局面?!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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