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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补偿按重庆市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1、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自己的宅基地,集体或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2、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3、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的重点是自愿、有偿,必须是农民自愿退出,且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适用对象是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5)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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