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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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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3千元至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怎样认定“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笔者认为,二次以上的复数诈骗过程中用后次的违法所得偿还前次的违法所得,此种情况的出现是行为人的一种犯罪手段而非认识到犯罪性的一种悔罪表现,也就是说行为人所以还前次的款是处于不败露自己的罪行或为了实施更大的犯罪而为。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所进行的还款行为,则不能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而应当作为从轻情节。无论是单次还是数次,“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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