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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刑讯逼供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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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是: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强取口供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具有强制口供的目的。
认定刑讯逼供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行人如何违规,具体情况请说明:是否全封闭高速、是否有中央隔离带、是否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口是否有信号指示。只要是非全封闭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动车都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确定责任如下: 一、机动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行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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