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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XX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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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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