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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以下条例: 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可参考以下条例: 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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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我已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制办以“因本案申请人损坏围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为由,“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法制办中止复议理由不成立:首先,该土地使用权属是明确的,由国家土地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新政国土石冲镇字(2008)89号》规定我们的宅基地“北抵蔡建勤屋3米”,这就很明确规定了该地使用权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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