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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只有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的原因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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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事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的回避事由在事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讨论结束前提出。被申请撤回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撤回的决定之前,应该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除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回避申请人暂时停止审理或参加本案工作,等待人民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规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的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申请回避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司法机关有权法定代理人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调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申请回避。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的3天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会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对于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个申请回避规定就是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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