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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主要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两类。一般分包:承包商在征得监理同意后,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指定分包: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选择的分包单位,经总包单位同意,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即实际施工人员,包括四类:1。分包承包人2。非法分包承包人3。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过资质等级且无资质,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诉讼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三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分包的对象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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