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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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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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