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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1就地隐匿;2异地隐匿;3随身隐藏;4利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5利用假案,转移财产;6利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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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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