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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但是内容都是空白,需要前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现场填写,也就意味着有些事项可能现场才进行约定,会比较耽误时间。所以,一般建议...
1、离婚协议上不需要盖民政局的章,只要双方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准备的材料,内容包含:子女与何方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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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但是如果双方想到民政拿离婚证,在离婚证上才需要盖民政婚姻登记处的公章。协议书不用盖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关于民政局可以领离婚协议书书吗答案是有的。 具体如下: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方(签字)女方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经民政局备案,如事后反悔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我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分割,应当重新依法分割。这样最后的结果还是诉诸法院,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起草还是有问题的。
不行的,双方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下,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人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读后签字。(二)检查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和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解决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程序解决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离婚登记申请表》中表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表明人在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进行;婚姻登记员作为发誓人,在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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