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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2022-01-08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第十三条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你有权要求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否则,你无权要求分配,当然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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