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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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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要解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是什么的疑问,我给出的解决方案如下:一般应当在事发地进行诉讼。 涉人案件,可以在肇事方居住地进行。 初审在初级法院。 选择法院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否则不予受理。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了一些修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不限于所列地点,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可选择。所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人民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可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列举,超出列举范围的协议管辖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第二,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第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人民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第五,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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