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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
(一)完善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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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一)完善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公司清算结束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1、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权利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算债务或提供相应的保证,各国公司法有类似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1条和第386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以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并或分立案件向商事法院提出异议,商事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时,可以向公司偿还债权,或者向吞并公司提供保证。我国公司法第183、184条规定,公司应自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欠债不还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从文义上的解释可以看出,即使债务还没到偿还期,债权人也有权在上述期限内要求公司偿还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2、公司破产使债权人有权优先于股东偿还的西方国家公司法明确规定。德国公司法第272条规定,从第三次公开向债权人申报权利之日起一年后,股东可以分配财产。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项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换言之,债权之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之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3、适用公司清算规则即在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不受公司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组成清算组织,依照有关的财产接管和清算规则开展各项清算工作。依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被解散时,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还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4、抑制公司解散或破产前非法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制度,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瞒、私人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价格出售财产的行为,保证原无保证的债务,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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