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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人代表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性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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