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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按照规定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待遇记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移交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及公安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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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收定支的原则测算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一)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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