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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么是可以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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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么是可以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跨省起诉离婚被告一般不能来。跨省起诉离婚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被告,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传。 第144条。 如果被告因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重新鉴定、测试,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延期的情况。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规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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