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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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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警部门应当首先确定事故责任。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方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应当根据责任认定对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和对方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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