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
1、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