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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来看,因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学校应当就孩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从您与家长的关系来看,您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职务疏忽而孩子受伤的,因此家长应当直接找幼儿园;您不应当直接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但从实践操作来看,假设您还希望继续在幼儿园工作,且赔偿数额您能接受的话,建议您可以吃点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幼儿园被其他小朋友打伤,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尽管理职责的,就不需担责。
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在幼儿园孩子交给学校,由学校监护,你们就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孩子。学校未做好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令第12号第9条。所以学校要负责。只要孩子确实在幼儿园受伤就可以了赔偿我就不知道了自己算下住院要花的钱加上什么精神补偿营养费什么的如果影响今后生活还要加未来的补偿,最好先看看孩子的伤势跟幼儿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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