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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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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边境管理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为准。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照,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禁止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海关、外事部门依法在边境管理区执行公务的人员、车辆、船艇外,其他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车辆、船艇,须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进出边境前沿地带的,还须接受边防部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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