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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明确规定在下列条文情况下不予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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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通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害赔偿限额为1100000元(3)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2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限额为1000元的伤害赔偿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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