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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五种情况: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3、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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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如下: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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