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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其进项税。 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能抵扣进项税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上述规定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上述规定中的通行费发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扣除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司发行的发票和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公司发行的全国统一发票监督印鉴的发票。允许计算入项税额扣除的货物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定额发票。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物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完善,与购买发票中列出的相关项目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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