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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联系、见面、交往、...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带孩子的一方及其家属不得阻挠。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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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民法典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国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不仅保障了夫妻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也为保障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在
祖父母没有探望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无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条款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另一方每月享有几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星期几,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星期几接走,星期几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综上所述,原则上离婚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离婚时对子女的探望权必须是离婚夫妻达成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探望时间和地点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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