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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以下规定: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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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招立还是开始设立,开始人都必须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开始人条件。此外,招募设立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开始募集股票前3年的连续利益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3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书的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外国股东居住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书。(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预约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司股票总数的35%。其馀股票应向社会公开募集(4)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⒈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⒉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⒊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⒋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2、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 3、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4、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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