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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1、完全可以提出赔偿! 2、可以去做面部鉴定,做出毁容等级~【如果确认是永久性伤害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原则不超过最低生活收入的20倍以内】 3、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这个情况可以导致日后一定程度的谋生问题 【可以向法院申请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X10倍,各地区略有不同~原则上小于20倍的精神赔偿,我参考的是05-06年度精神赔偿实践一般原则,(10,20)倍的精神赔偿是可以被法院接受并支持的,超过这个数字不一定了~】 4、出租车司机无责~【这个要看事故认定书为准】当然如果他没有提醒你导致你没系安全带,并由此可能加重你朋友的病情,那要在交警队开出事故责任书的时候就提出来。。。现在提出来的话,除非你朋友有证据证明,当时司机故意不提醒你朋友不系安全带,因为证据都没了,另外再追加一个事故责任人,交警那也不好做。。。 【否则还是不要想了~认命吧】 5、肯定不合法,不要理那个司机,你要等医院鉴定出来,如果是永久性伤害,并由此产生的长期治疗费要一并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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