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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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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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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比较突出的规定是: 2.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无过错原则; 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对隐匿财产能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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