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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政审是不能查封存的案底的,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查询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查询...
1、将前科记录封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 2、将刑法和其他法律中与犯罪记录消灭效果有关的内容纳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中;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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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提供的事实,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依据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犯罪者实施了骗术、受骗者产生了误解、基于误解交付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财物,而受害者遭受了损失。如果这些要素都得到了满足,那么就可以启动诈骗罪的调查程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在不同情况下,各种犯罪行为的立案金额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立案的条件。但是,立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存在,即确实犯了罪。这是立案的第一步,非常重要!其次,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才能立案处理。最后,必须有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行为,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进行报案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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