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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是《》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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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法》第34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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