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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该婚后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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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该婚后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前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通常是职工用本人工资,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因此养老保险金具有工资属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第 (三)项明确将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由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对其分割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离婚时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请求分割。对于已具备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已经确定,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在财产分割时予以折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此时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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