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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这样也好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侦查阶段也是需要检验物证,另外不管是在检验物证还是勘验现场的时候其实都是有需要注意的的事项,
1.审查认定勘验、体检笔录在制作上可否符合法定流程。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 (1)制作勘验、体检笔录的人在主体上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体检笔录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体检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 (2)审查勘验、体检当时可否邀请有证明人证明,或通知其成年亲属到场。 (3)审查勘验、体检笔录可否有勘验、体检人员和证明人签名或盖章。发现有违法情况应要求予以纠正或补正,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审查勘验、体检笔录记载可否客观、全面、准确。凡发现有关笔录不是客观记载而是无根据的推测,或漏掉重要的勘验、体检内容,应要求说明情况并予以补正或进行再次勘验、体检。3.把勘验、体检笔录与案内的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分析,审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冲突,发现冲突和疑点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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