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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贷款款人不是本人有权利贷款吗

2022-03-05
有些个人按揭贷款客户以自身名义在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欲将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人确定为他人(例如其亲属或子女)。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获得的贷款应当自行并按约定用途进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429号]第二条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因此,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中,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购房购车合同项下的买方、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上的产权人应当一致。如果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以其获得的贷款为他人(例如其子女)购买房屋/汽车,已构成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条款的违反,实际上属于挪用贷款。进而,如果贷款银行接受此种安排,则不仅违反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而且存在如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在保证人未明确同意接受此种安排的情况下,保证人可能提出银行违约的抗辩而要求减免保证责任;二是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法院有可能认定借款人实际上是作为他人(子女)的代理人而签订借款合同,因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应由他人(子女)承担,进而使借款人减轻或免除其还款责任,对贷款银行而言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贷款银行应要求保持购房购车合同的买方、贷款所购房屋/车辆的产权人、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抵押合同下的抵押人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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