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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的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
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不论理论界或实务界,很多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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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表述中“可以”的理解。 有人认为,既然可以,则意味着“可以”吸收第三人参诉,也可以不吸收第三人参诉,因为条文是使用任意性规范,并非强制性条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推敲的。诚然,如果诉讼结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维持,或者虽被判决撤销,但不致影响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涉诉与否关系不大。但是行政案件最终如何判决,要待程序终结后方能决定,我们不宜预先估计一个审理结果作为是否通知第三人参诉的依据。况且,这种情形下,第三人行政法上实体权利客观上没有受到损害的结果,实际上正意味着诉讼程序权利受到损害。这与现代司法观念中注重程序权利保障原则相悖。所以,对“所以”的表述不能作随意性的理解,凡符合第三人主体资格构成要件的,不应当剥夺或忽略其参加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可以”包含下列几层意思:一是第三人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他可以取得共同原告的资格,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只是根据其涉诉的时间及主观意思表示不同确定;二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有两种途径,既可由第三人自由申请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三是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诉讼的规范,是针对第三人作为规范的相对人,对人民法院来说,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以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论,裁判结果违法。
首先说明以下,以虚假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很简单,法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民事诉讼。其次,法院一经发现故意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的,可以裁定或者裁定驳回诉讼及请求。再次,对于诉讼人主观恶意较大,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和审判秩序的,法院可以做出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决定。第四,以虚假事实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其诉讼请求不同,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诈骗等等。第五,从虚假事实的来源方面看,如果其他人帮助捏造、篡改、隐匿事实的,也将被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甚至罚款或者拘留。第六,诉讼提起人没有主观恶意,提供的虚假事实如果是因认识而引起的,一般不会处罚,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条内容上看,法律已清晰地规定了被处罚者,如不服行政处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均未作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中也无明晰规定,依上分析,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中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应为广义上的概述,而不是狭义上的被处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因此,行政诉讼起诉主体范围既包括了被处罚者,也包括与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即受害人)均属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其人身权与财产权均可能与行政处罚有关联或产生影响,都要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与救济,同时,从我国宪政原则出发,任何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权利进行监督,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公民只要认为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或间接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时,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自己的权益,为此,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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