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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和管理,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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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须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规格配备。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条件: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其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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