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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应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者因劳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者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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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可不可以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主体双方为平等主体,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于员工公司与社保的关系,解答如下: 1、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2、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3、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比例单位0.5%、1%、2%; 6、生育保险:单位0.7%(有的地方是1%) 职工享受单位办理社保参保,是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原来单位的社保不停,在同一城市,你单位就是想办理也办理不了(得先停再续)。
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本案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首先,公司为法人,小黄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依法可以从事对应劳动的劳动者,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其次,小黄为公司看管放置在工地的材料,即意味着他的行为必须受公司约束,如按时上下班、发现别人拿走材料必须及时制止或报告。也就是说,小黄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彼此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具有隶属关系;虽然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付工资,但这并不排除他是以自身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他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公司因为紧急生产之需,聘请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也表明他提供看管材料的劳动,是公司紧急生产“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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