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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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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受到限制的,可是法院开庭的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一方面是我国的司法资源确实有限,另一方面是谁都不可能提前预知有可能会发生的刑事犯罪的数量。同时,社会影响比较重大的这些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该会尽快安排开庭审理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再审的,如果决定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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