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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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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治理情况。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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