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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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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案件,原审法院听取申请人意见后,对案件作了释明,移送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需要先立案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无违法,不会立案。相反,经过听证后决定立案,会通知申请人,并组成合议庭。在此情况下,说明再审已经立案,同时也说明原审判决确有问题。 2、对于调解,自愿原则。你不同意调解,一般会开庭。 从经验上来讲,再审案件特别是高院,很难立案。如果立案,说明原判决确有重大问题,你的案件有可能会更改原判决。申请人的希望比较大。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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