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的确是这样的。但问题是丈夫应该早早提出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取决于夫妻对生育观的认知和对生育子女的意愿...
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则不能再要求恢复继承权;如果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是否恢复继承权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因此,二胎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胎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此外,在新法生效前出生的孩子均属于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帮你找了一下,是1994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八条只有一款,没有你与网友所说的“第八条第三款”。以下条款均为“生育调节”部分的,多复制了几条,供你参考)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一个子女。第九条规定:经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规定: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的;(二)一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丧偶有两个子女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翰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另:如果你实在想知道该条例的全部内容,可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咨询,在他们那儿,应该还保留着当时的这些条例。
放弃继承权又后悔的,是否还能恢复继承权的,要看这个继承是经过公证、司法程序的,还是家庭内部的承诺(含协议承诺)前者没有特别直接证据证明当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而且遗产处理未能处理的条件下,那是不能恢复的;后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可能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1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