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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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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但是不同级别的检察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少当事人的家属都向我表示过疑惑,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主要审查什么?实际上,关于审查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明确,这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以下5点:第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第二,有无遗漏罪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第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第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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