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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强迫劳动罪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1、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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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准,决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卖,从中谋取利益。《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免费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特殊的宝贵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和等级差异。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售血液,以血液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质量标准,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危及不特定或多数血液使用者的健康,危及生命安全。本罪直接侵犯了被强制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打击或强制他人的人身,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实施出售血液的行为强制出售血液的罪行和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的罪行一样,非法利益动机的支配,无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出售血液的人健康,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结果为条件。(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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