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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携带少量自用淫秽物品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关于淫秽物品的处罚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自己携带少量自用淫秽物品并无相关法律规定...
不一定,如果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拥有,其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没有发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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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是一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名词,传播或组织播放淫秽物品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中到底是如何界定淫秽物品的呢? 《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 另外,《刑法》第364条还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发即属违法,至于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不是单纯看发出的数量,如果多次、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都会构成犯罪。若已刑事拘留,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争取保释或者缓刑。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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