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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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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2。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4。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5。所有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6。其他省市人员必须提供暂住证7。员工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10。担任执行合伙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协议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12。行业预审批程序。
1、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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